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