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