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