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合作协作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旅游的跨区域合作推广,发挥区域优势,建设红色旅游联盟,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品质。鼓励红色旅游景区开展全国性、区域性合作,打造点线面结合的红色旅游圈,促进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丰富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