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