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非国有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修缮、修复能力的,县级以上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