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