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