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购买。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