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划转、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传承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