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三)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四)其他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