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四)其他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