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五)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