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乡村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