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第二章 移风易俗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保障村民殡葬需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制定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