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保障村民殡葬需求。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制定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