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红白理事会及其成员的指导监督和培训教育。
农村红白理事会应当在尊重群众意愿、遵守婚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理事会章程,确定本村婚丧嫁娶办事程序、服务规范、待客及礼金标准、参加人数等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具体规定,并向村民公开。
对不按照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章程办事的,红白理事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村民转变观念,自觉接受红白理事会的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