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农村地区开展殡葬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污染环境。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灵堂灵棚、抛洒冥币、焚烧纸扎以及占道路祭等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