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农村地区倡导深埋不留坟头、卧碑葬、格位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禁止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