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发现存在与承诺不一致的,予以告知提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依法撤销有关许可决定或者取消相关资格,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审批与主管不是同一部门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信息和相关资料告知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