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根据项目技术方案、联合验收意见和全过程监管记录等组织综合评估,复核企业是否兑现承诺事项。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验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事项,由企业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在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投入运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