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企业投资的原则,梳理并公布统一的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及补交、更正期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