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推进施工图审查数字化、智能化,依法逐步扩大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范围,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建筑、消防、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作出书面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需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事中事后审查、监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