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制度,依法逐步扩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查范围。
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建设、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用地规划条件、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作出书面承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不需要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实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事中事后审查、监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