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水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