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城市供水节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