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