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安全正常供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