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在供水设施的周围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三)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六)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