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