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统筹建设城市供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

备用供水或者应急供水水质、水量应当符合城市应急供水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