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水人应当按照《城市供用水合同》,根据结算水表显示水量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供水;

(四)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