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二次供水第二十四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供水。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