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供水。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