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规定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建设单位将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并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