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