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水质、水压以及用水人等供水、用水信息库,通过科学布置监测点、智能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及时监控供水设施、水质、水量、水压等动态运行信息。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供水、用水信息库中的信息和数据,接入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应用服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