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第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和标准,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报送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水质信息,接受公众的查询与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