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生产运营前应当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制水、水质检验等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以上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