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价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水人反映的供水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