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第十二条有效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及跨区域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