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及跨区域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