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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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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有效

饲养宠物犬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牵系。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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