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三十一条有效饲养宠物犬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牵系。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