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4年9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街道、乡(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公民和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展红十字事业。
(一)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将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
(四)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
(五)支持红十字会创办以人道主义为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建立备灾救灾物资存储场所,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灾害应急响应体系;
(六)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全民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普及;
(七)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八)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
(九)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捐赠人税收优惠。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绿色转运通道。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救济、救护任务并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及其运输车辆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通行费。
对中小学生进行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等内容的教育,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应当制定计划和规划。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红十字事业公益性宣传、报道。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人道资源动员等活动提供便利。
红十字会发放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向捐赠人通报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捐赠物资,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上一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或者义卖,变卖、义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信息的,不得公开。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