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言,适用本章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