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言,适用本章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