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