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