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