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