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部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