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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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