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