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职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决定的;
(二)未依法编制和提交预决算草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