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时,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根据需要,可以对地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